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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泉州停车场规划建设发布 明确免费停放条件

时间:2017-03-01来源:本站原创
       泉州市中心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服务管理规定》(泉政办〔2017〕11号)近日发布,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4〕212号)同时废止。

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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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各部门职责

 

       根据《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工作;负责路内停车泊位(含开放式住宅小区道路,下同)设置、停车诱导设施建设和道路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指导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电子收费系统建设。建立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停车场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联系各成员单位实现停车场管理的联动和信息共享。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配建、公共停车场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住建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或督促配建及公共停车场建设,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管理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关于泉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的批复》(泉政函[2015]107号)及《泉州市“十三五”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泉发改〔2016〕246号),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市政公用、国土、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明确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和资金筹措渠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或督促实施,并积极争取上级各类政策性资金支持。

 

       市、相关区政府和管委会加大公共停车设施和智能停车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对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和智能停车系统要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采取招投标、代建等方式确定建设主体。

 

       市、相关区政府和管委会将停车场管理工作分别纳入市、区两级各成员单位年终绩效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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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内停车管理特许经营

 

       按照《规定》,市政府对本级国有全额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路外停车场和主干道路内停车泊位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相关区政府和管委会要对本级国有全额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路外停车场和次干道、支路路内停车泊位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经营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核准的预算核拨,用于支付停车场的运营成本、补贴城市公交行业、道路停车设施建设等方面。

 

       路内停车泊位原则上采取电子计时收费方式,实行电子计时收费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电子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路内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做到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统一电子收费、统一佩戴胸卡,并在收费之日前15日向社会公告。未取得市、相关区政府和管委会特许经营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路内停车泊位经营业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城市道路停车诱导设施建设技术要求,指导路内停车泊位电子计时缴费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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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条件

 

       《规定》明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的区政府或管委会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办理。办理备案登记的材料如下:

 

1.经营者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停车场权属证明;

 

3.停车场竣工验收文件;

 

4.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及设施清单;

 

5.有关停车位数量和服务时间的资料;

 

6.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

 

7.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等资料;

 

8.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临时停车场的备案登记材料不包括以上第3项、第8项;路内停车泊位的备案登记材料不包括以上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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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停放条件

 

车辆停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予收费:

 

1.路内停车泊位(除采取电子计时收费外)、住宅小区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2.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行政执法、救护、抢险车辆以及市政设施维修、环卫、邮递、殡葬车辆;

 

3.党政机关、群团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内部的停车场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4.举行重要活动或者发生突发性事件时,路内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使用路内停车泊位或者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5.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6.夜间路内限时停车泊位在标注时间段内停放的车辆;

 

7.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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